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8號
PTDV,110,司促,268,202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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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紀樺即陳月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捌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一‧六五計收
  帳戶管理費,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百分之
  十加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
  費百分之二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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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