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紀樺即陳月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捌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一‧六五計收
帳戶管理費,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百分之
十加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
費百分之二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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