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潘芃秝即潘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
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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