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登淦
上列聲請人與元泓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元泓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
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之送達地址為何?
三、請提出本案之退票理由單2紙。
四、請陳明本件之請求內容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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