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71號
PTDV,110,司促,1171,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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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1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債 務 人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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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