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63號
PTDV,110,司促,1063,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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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顏華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叁拾玖元,
  及暨其中本金59,077元整自民國110 年01月0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顏華伶於民國92年07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3
  80450701751207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01月04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218,539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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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