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41號
PTDV,110,司促,1041,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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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1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吳秋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㈥、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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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