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1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吳秋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㈥、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