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嘉夏
債 務 人 劉煜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
付以三個月為上限,及預借現金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國外
交易手續費新臺幣貳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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