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01號
PTDV,110,司促,1001,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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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嘉夏 
債 務 人 劉煜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
  付以三個月為上限,及預借現金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國外
  交易手續費新臺幣貳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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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