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9號
參 加 人 林品銘
參加人就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59 號原告林科帆與被告江首褌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參加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 元,應如數繳納。
二、參加人提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59條第2
項第2款規定,表明參加人於本件訴訟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為
何,及欲輔助何造當事人,應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