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 告 邱淑惠
邱淑靜
邱淑娟
盧玉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怡珍律師
被 告 陳琮賀
訴訟代理人 程翔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且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1款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 條之1 規定,改行簡易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上午9 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