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04號
PTDV,109,訴,404,202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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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立管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29 萬2,376 元(上訴減縮原訴之聲明),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 萬0,8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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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立管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