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立管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29 萬2,376 元(上訴減縮原訴之聲明),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 萬0,8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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