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79號
PTDV,109,訴,379,202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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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王致翔 
      王蕭閃 
      呂麗聖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律師
      江沛錦律師
被   告 蘇郭玉蜜

      林玉笭即林麗芳

      邱四卿 
      賴麗雲 
      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茂生飼料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被   告 葉永仁 
      葉永宗 
      葉書宏 
      葉書維 
      葉姿瑛 

      葉錦雪 


      葉慧春 
      謝士豪 
      謝冠君 
      謝孟冠 
      吳穗菁 
      鄭凱甄 
      鄭偉廷 
      鄭仁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
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於編號1 、2 、3 之不動產標示欄「大浦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埔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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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