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王致翔
王蕭閃
呂麗聖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律師
江沛錦律師
被 告 蘇郭玉蜜
林玉笭即林麗芳
邱四卿
賴麗雲
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茂生飼料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被 告 葉永仁
葉永宗
葉書宏
葉書維
葉姿瑛
葉錦雪
葉慧春
謝士豪
謝冠君
謝孟冠
吳穗菁
鄭凱甄
鄭偉廷
鄭仁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
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於編號1 、2 、3 之不動產標示欄「大浦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埔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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