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63號
PTDV,109,訴,363,202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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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3號
原   告 鄭榮輝 


被   告 方盈閔 
      方绣惠 
兼上二人訴
代理人   方海旭 
受告知訴訟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 
受告知訴訟 蘇淑芬 
○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方旭海」記載,應更正為「方海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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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