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告 潘政治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被 告 趙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附帶請求利
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
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