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05號
PTDV,109,補,805,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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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李月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慶鶴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 萬8,512
元【《(193 ㎡×24,903元)+(859 ㎡×20,169元)+(26㎡
×15,800元)+(448 ㎡×15,800元)+(650 ㎡×15,800元)
》×1/13=3,068,512 ,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 萬1,3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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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