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陳黃玉映
陳市藏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間確認
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
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 項為確認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為私有農地,非公有用地,其登記錯誤應歸還
原告管用。嗣後具狀聲明本件面積暫定為60平方公尺,經本院電
詢原告陳市藏是否請求確認系爭土地面積310.03平方公尺全部為
原告所有,其陳稱是310.03平方公尺,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
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 萬0,240 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8,000 元×310.03平方公尺=248 萬
0,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651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