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717號
聲 明 人 鄭傑文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鄭水山(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路00○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鄭水山於109
年11月29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鄭水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鄭水山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