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264號
PTDV,109,司拍,264,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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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顏辛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
  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匯款相對人
  新臺幣200萬元部分之完整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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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