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64號聲 請 人 顏辛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 影本。二、請提出本件聲請,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匯款相對人 新臺幣200萬元部分之完整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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