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014號
PTDV,109,司促,17014,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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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14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郭綉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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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