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966號
PTDV,109,司促,16966,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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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9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鈞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零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鈞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11月17日止累計36,301元正未給付,
  其中33,328元為消費款;2,682 元為利息;291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696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鈞城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3328 │     │1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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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