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196號
PTDV,109,司促,16196,20210108,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采彤 

上列聲請人與金冠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案於民國106 年1 月18日,債務人有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59000 元之釋明文件,及提出雙方約定自「108 年7
  月11日起」每月清償3000元之約定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