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191號
PTDV,109,司促,15191,202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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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91號
債 權 人 陳金寸 

債 務 人 方士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捌拾參萬陸仟零伍拾柒元
  ,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捌仟陸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貳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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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