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91號
債 權 人 陳金寸
債 務 人 方士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捌拾參萬陸仟零伍拾柒元
,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捌仟陸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貳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