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076號
PTDV,109,司促,14076,2021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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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債 務 人 覃郭英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
  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利
  息以同標準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
  按年息百分之六‧八二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收取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案雙方約定立有「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
  據」,故相關之利率及違約金均需依雙方約定之契約所載為
  請求之依據,是以債權人之請求內容應如主文所示,故其主 張與上開規定不符部分均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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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