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7號
原告即上訴人 盧崑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蘇寶村、朱志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4萬7886元(4200元/ 平方公尺×82.83 ),應繳
裁判費5625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