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劉忠益
原 告 曾劉秀雲
前列劉忠益、曾劉秀雲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前列劉忠益、曾劉秀雲共同
複代理人 孫紹浩律師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劉明嘉
被 告 許劉秀金
被 告 陳劉春香
被 告 劉順榮
被 告 劉素惠
被 告 劉屹晟
被 告 王劉素宜
被 告 胡美英
被 告 胡英開
被 告 胡美華
被 告 陳燕
被 告 胡曉惠
被 告 胡健文
被 告 胡健源
被 告 許蘅云
被 告 劉淑芬
被 告 潘嘉彬
被 告 許美英
被 告 許睿哲
被 告 許尹薰
被 告 季富強
被 告 季懷
被 告 吳劉秀琴
被 告 劉鈞禾
被 告 劉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判決,有漏未記載附表內容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