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8號
PTDV,108,家繼訴,8,2021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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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劉忠益 

原   告 曾劉秀雲

前列劉忠益曾劉秀雲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前列劉忠益曾劉秀雲共同
複代理人  孫紹浩律師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劉明嘉 



被   告 許劉秀金

被   告 陳劉春香

被   告 劉順榮 

被   告 劉素惠 

被   告 劉屹晟 

被   告 王劉素宜


被   告 胡美英 

被   告 胡英開 


被   告 胡美華 

被   告 陳燕  

被   告 胡曉惠 

被   告 胡健文 

被   告 胡健源 

被   告 許蘅云 

被   告 劉淑芬 

被   告 潘嘉彬 

被   告 許美英 

被   告 許睿哲 

被   告 許尹薰 

被   告 季富強 

被   告 季懷  

被   告 吳劉秀琴

被   告 劉鈞禾 

被   告 劉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判決,有漏未記載附表內容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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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