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陳沁岑(原名:陳美枝)
選任辯護人 高峯祈律師
嚴珮菱律師
劉子豪律師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59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9 年度偵
字第5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沁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 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 文。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陳沁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於偵查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1 萬元,經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09 年3 月12日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被 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臨時收 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63、67、69 、73頁)。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惟被 告無正當理由而無故未到庭等情,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 (110 年1 月7 日審判程序)、110 年1 月7 日刑事報到單 、審判程序筆錄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考 (見本院卷第143-149 、173-175 、181 頁),復查無被告 有在監或在押之情形,且被告另案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109 年12月22日以109 年屏檢謀偵宇緝字第1346號 發佈通緝在案,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7
1 、183-184 頁),足見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 應將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