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1754號
PTDM,109,簡,1754,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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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5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智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張智傑之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 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以履約詐欺之方式對告訴人 施用詐術而獲取財物,所為不僅破壞交易秩序,並致告訴人 受有財產上之損失,且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以彌補損害,所 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犯 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契約履行之狀態、智識程度、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與告訴人 本訂有安裝冷氣之工程契約,但之後被告未依照契約完成履 行,尚有大金牌商用版冷氣機(型號:RZQ140/FCQ140KAVLT 號) 、大金牌全熱交換機(型號:VAM800GJVE號) 及大金牌 過濾器(型號:BAF249A500號) 各1 臺未依約交付。故被告 本件犯罪所得應為新臺幣(下同)127,000 元【計算式:55 ,000元(大金牌商用版冷氣機之單價)+56,500元(大金牌 全熱交換機之單價)+15,500元(大金牌過濾器之單價)= 127,000 元】。而該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為避免被告因犯罪 而坐享犯罪所得,揆之前揭說明,自應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690號
被 告 張智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智傑因有金錢需求,於民國107 年8 、9 月間在劉騰文所 開設位於新竹市○○街00號1 樓之牙醫診所施作空調設備工 程之際,無完成後續工程並代為訂購相關空調設備之意願, 竟萌生藉故提前收取前開工程尾款之意,遂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7 年8 月10日至同年9 月30日間,在上開牙醫診所向劉騰文佯稱需先行給付前開工 程之尾款,始能繼續施工云云,劉騰文不疑有他,致陷於錯 誤,依指示給付現金新臺幣( 下同) 127,000 元。嗣因劉騰 文久未見張智傑裝設大金牌商用版冷氣機( 型號:RZQ140/F CQ140KAVLT號) 、大金牌全熱交換機( 型號:VAM800GJVE號 ) 及大金牌過濾器( 型號:BAF249A500號) 各1 臺,發覺受 騙,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騰文告訴及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智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劉騰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 有合約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 份及玖冷工程報價單 2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未 扣案之被告詐騙所得127,000 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本文、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追徵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忠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潔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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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