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星錥(原名陳常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05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星錥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星錥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乃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 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 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並指定使用於各種衣服、褲子、帽 子、包裝用袋等商品,未經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 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 ,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詎陳星錥竟基於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6 月某日至108 年7 月31日10時30分間,在屏東縣○○市○○街000 號(屏東中 央市場)前、高雄市旗山區市場及美濃夜市擺設攤位,以每 件新臺幣(下同)390 元之價格,陳列並販賣如附表二所示 之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牟利。嗣警發現上情,於108 年 7 月31日10時40分許至屏東縣○○市○○街000 號前,經陳 星錥同意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循線查知上 情。
二、案經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 任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及被告陳星錥 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87 頁),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 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87 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證,此外,復有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署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 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查詢結果、Nike產品 鑑定書、鑑定證明書、鑑定能力證明書、鑑定報告書、法商 肯諾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斐樂股份有 限公司108 年9 月6 日翡管字第108090007 號函、日商三麗 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 仿品比對報告、同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國際通商法律事 務所109 年1 月10日109 國際字第142 號函、扣案物照片等 件在卷可佐(偵卷第37-45 、49-67 、79-85 、95-107、11 3-123 、129-133 、141-147 、155-159 、163-181 、215- 216 、227-247 、255-270 、289-299 頁)。是被告前揭任 意性自白顯與客觀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 為,為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 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 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 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 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 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本案被告自於10 8 年6 月某日至108 年7 月31日為警查獲止之密接時間,在 高雄、屏東地區,反覆實行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害商標權 商品之營業行為,刑法評價上,應認係包括上一行為,為集 合犯,僅成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12名 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12罪,為同種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須經過權利人投入大 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方使該商
標具有表彰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已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對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造 成侵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 考量其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侵權市值、未與告訴 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情;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陳 之家庭、生活、經濟與工作狀況(本院卷第202 頁)等一切 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 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之 。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 及本院審理中供承:我販賣12件,1 件390 元,所得4,680 元等語(警卷第21、23頁;本院卷第202 頁),堪認被告本 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4,680 元,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並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紀忠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柏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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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商標權人(被害公│ 商標名稱 │ 審定號 │ 專 用 期 限 │
│號│司名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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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荷蘭商耐克│WING DESIGN │00000000│118年9月30日 │
│ │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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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害人英商布拜里│BURBERRY │00000000│117年2月29日 │
│ │公司 ├────────┼────┼───────┤
│ │ │Equestrian │00000000│114年4月15日 │
│ │ │Knight Device │ │ │
├─┼────────┼────────┼────┼───────┤
│3 │被害人義大利商芬│FENDI(墨色) │00000000│110年4月30日 │
│ │迪有限公司 ├────────┼────┼───────┤
│ │ │芬蒂艾德有限公司│00000000│110年4月30日 │
│ │ │標章(墨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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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害人法商肯諾股│KENZO │00000000│116年9月30日 │
│ │份有限公司 ├────────┼────┼───────┤
│ │ │device TIGER │00000000│113年2月29日 │
│ │ │HEAD + KENZO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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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告訴人法商拉客絲│鱷魚圖 │00000000│114年12月31日 │
│ │蒂股份有限公司 ├────────┼────┼───────┤
│ │ │LACOSTE │00000000│110年2月28日 │
├─┼────────┼────────┼────┼───────┤
│6 │告訴人德商阿迪達│TREFOIL VERSION │00000000│117年1月31日 │
│ │斯公司 │5(device mark)│ │ │
│ │ ├────────┼────┼───────┤
│ │ │adidas Version 3│00000000│117年1月31日 │
│ │ │(styliezed word│ │ │
│ │ │mark) │ │ │
│ │ ├────────┼────┼───────┤
│ │ │adidas & 3-strip│00000000│111年10月31日 │
│ │ │e device │ │ │
├─┼────────┼────────┼────┼───────┤
│7 │告訴人德商彪馬歐│jumping puma │00000000│109年11月15日 │
│ │洲公開有限責任公├────────┼────┼───────┤
│ │司 │PUMA │00000000│116年1月31日 │
├─┼────────┼────────┼────┼───────┤
│8 │被害人美商昂德亞│UA Logo │00000000│111年3月15日 │
│ │摩公司 ├────────┼────┼───────┤
│ │ │UNDER ARMOUR(in│00000000│111年3月15日 │
│ │ │black letters) │ │ │
│ │ ├────────┼────┼───────┤
│ │ │HEATGEAR │00000000│114年11月30日 │
│ │ ├────────┼────┼───────┤
│ │ │COLDGEAR │00000000│114年11月30日 │
├─┼────────┼────────┼────┼───────┤
│9 │被害人盧森堡商斐│FILA(LOGO)(彩│00000000│109年8月31日 │
│ │樂盧森堡有限公司│色) │ │ │
├─┼────────┼────────┼────┼───────┤
│10│被害人日商三麗鷗│HELLO KITTY 臉圖│00000000│110年8月31日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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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害人美商波露羅│POLO Player │00000000│109年9月15日 │
│ │蘭公司有限合夥 │Design │ │ │
│ │ ├────────┼────┼───────┤
│ │ │POLO RALPH │00000000│114年10月31日 │
│ │ │LAUREN(in colo│ │ │
│ │ │urs blue and ye│ │ │
│ │ │llow) │ │ │
│ │ ├────────┼────┼───────┤
│ │ │POLO BY RALPH │00000000│109年9月15日 │
│ │ │LAUREN(墨色) │ │ │
├─┼────────┼────────┼────┼───────┤
│12│被害人加拿大商羅│Roots & Cooper │00000000│117年1月15日 │
│ │茲公司 │Beaver design │ │ │
│ │ ├────────┼────┼───────┤
│ │ │ROOTS │00000000│112年2月15日 │
│ │ ├────────┼────┼───────┤
│ │ │ROOTS ATHLETICS │00000000│116年1月15日 │
│ │ ├────────┼────┼───────┤
│ │ │ROOTS │00000000│116年1月15日 │
│ │ ├────────┼────┼───────┤
│ │ │ROOTS & Beaver │00000000│116年1月15日 │
│ │ │Desig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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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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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商品 │ 數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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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NIKE商標之衣服、褲子、帽子 │10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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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BURBERRY商標之衣服、褲子 │3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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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FENDI商標之衣服、帽子 │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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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KENZO商標之衣服 │1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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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LACOSTE商標之衣服 │1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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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褲子、帽子 │18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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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PUMA商標之衣服、褲子 │2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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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之衣服、褲子 │4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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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仿冒FILA商標之衣服、褲子、帽子 │6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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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包裝袋 │31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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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仿冒POLO RALPH LAUREN商標之衣服 │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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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仿冒ROOTS商標之衣服、褲子 │4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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