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9年度,69號
PTDM,109,撤緩,69,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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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佳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背信案件(本院109 年度原簡字第83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高佳榮於本院一○九年度原簡字第八三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佳榮因犯背信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原簡上字第8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維持第一審判處之有期 徒刑1 年,緩刑5 年,並應向告訴人邱王成雄支付新臺幣( 下同)200 萬元之損害賠償等刑責,且已於民國109 年9 月 1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未依上開判決所附條件履行,經告 訴人邱王成雄具狀請求撤銷前開緩刑宣告,爰依刑法第75條 之1 第1 項第4 款、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 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 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 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刑法第75條之1 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 ,立法者仍以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難收其預期效 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及比例原 則,賦予法院裁量撤銷緩刑與否之權限,法官自應就具體情 事詳加審酌是否有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情形。而違反負擔 之情節是否重大,亦應斟酌緩刑期間命應遵守事項之達成與 宣告緩刑之目的為綜合考量。
三、經查:
㈠受刑人高佳榮前因背信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原簡字第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5 年,並應向告訴人邱王成 雄支付新臺幣200 萬元之損害賠償,支付方法為: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按月給付告訴人邱王成雄3 萬元,至全部清償 為止,經上訴後業經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8 號駁回上訴而 於109 年9 月11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09 年9 月11日起 至114 年9 月10日止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受刑人受前揭緩刑宣告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 東地檢署)於109 年10月8 日發函通知受刑人應依緩刑條件 遵期履行並陳報賠償證明文件,若未遵期履行,將依法聲請 撤銷緩刑,而該通知於109 年10月13日送達受刑人屏東縣○ ○鄉○里00號住處,因未獲會晤本人而由同居人或受僱人受 領,此有屏東地檢署109 年10月8 日屏檢謀強109 執緩287 字第1099037920號函暨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參,又受刑人自 上開判決確定迄今,無在監在押之情事,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記錄表附卷可考,客觀上並無不能履行之情況, 受刑人卻未遵期履行,告訴人因而於109 年11月25日請求檢 察官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宣告等情,有告訴人之刑事聲請狀 在卷可查,是受刑人確有未遵期履行上開判決所定負擔之事 實,堪以認定。
㈢上開判決所附之負擔,乃受刑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條件, 堪認受刑人於與告訴人和解之初,乃係衡酌其資力後,始同 意上開和解條件,而上開判決係考量受刑人業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方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則受刑人自應依上開判決所 定負擔遵期履行。本院審酌命受刑人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 為諭知緩刑之重要負擔、受刑人客觀上並無不能履行之情形 ,亦未向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陳報有何不能履行之正當事由, 卻自上開判決確定日起迄109 年11月25日已逾2 月完全未依 約定向告訴人給付,告訴人所受損害完全未受填補,及被告 自始即拒絕給付,難認告訴人於受刑人緩刑期間內有受合理 清償之可能。再者,基於告訴人之立場,當以受刑人履行緩 刑負擔為最主要之目的,倘告訴人無法依緩刑負擔受清償, 而受刑人仍得受緩刑之利益寬典,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 法律情感,綜合上情,足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 3 款所定負擔之情節已屬重大,且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嗣後 猶能還款或恪遵相關法令規定,顯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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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