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麗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197 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麗慧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 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毒 品殘渣袋2 個、藥鏟1 支、吸食器1 組,均經驗出甲基安非 他命反應,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葉麗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 ,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9 年10月6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6603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見109 毒偵 1653卷第28頁),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極微量甲基 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 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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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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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毒品殘渣袋│1 個(含包│毛重0.291公克 │
│ │ │裝袋1 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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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毒品殘渣袋│1 個(含包│毛重0.244公克 │
│ │ │裝袋1 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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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藥鏟 │1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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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吸食器 │1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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