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197號
PTDM,109,交附民,197,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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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林珮雯

      林信志
      林宜澤




被   告 李正雄
      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勝利之家

      楊明雪
      楊明雪之僱用人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9 年度交訴字第63號),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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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