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延收字,110年度,9號
ILDA,110,延收,9,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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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延收字第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陳韋志 


相 對 人 BELGIS SANJAYA(印尼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延長收容。
理 由
┌───────┬───────────────────────┐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09年11月22日起暫予收容,並經本 │
│ │院於109年12月2日以109年度續收字第2601號裁定續 │
│ │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
├───────┼───────────────────────┤ │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 │38條之4第2項): │
│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
│ │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
├───────┼───────────────────────┤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
│情形 │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 害生命之虞。 │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 │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
│ │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結 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
│ │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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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