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帥士節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郁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4,24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