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趙健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依破 產法第99條及釋字第292號,破產程序乃使無別除權之全體 破產債權人得就屬於財團之財產,受平均之分配,債權人對 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開始或續行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有礙 他債權人公平受領,自應予以限制,爰依上開解釋意旨、破 產法第99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 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一),請准予裁定停止本件強制執行 。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9條(一)規定,關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部分:債務人 如受破產之宣告,其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除債權人行使別 除權者外,應即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債權人。三、聲請人主張已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經查該案甫於民國110 年1月8日繫屬,現於補繳裁判費程序中,尚未經本院為破產 宣告,茲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與前揭規定不符。聲請人之 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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