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五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錫琴
代 理 人 賴麗蘭
債 務 人 陳生
債 務 人 陳林阿花
債 務 人 陳啟瑞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陳生、陳林阿花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佰零伍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 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陳啟瑞 已於民國 105年7月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是債務人陳啟瑞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就此部 分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 付命令。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