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世清(即李志強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志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
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志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
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李志強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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