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0號
ILDV,110,司促,360,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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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世清(即李志強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志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
   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志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
   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李志強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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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