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偕采玲(原名偕美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玖佰捌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偕采玲(原名偕美婷)分別於93年5月及93年6
月間向債權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及案外人核發
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6年5月底積欠債權人45,841元、迄96年6月
底積欠案外人44,145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
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偕采玲(原│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9236 │名偕美婷)│7月04日起至1│ │ │
│ │元 │ │04年8月31日 │ │ │
│ │ │ │止,按年利19│ │ │
│ │ │ │.71%計算之利│ │ │
│ │ │ │息,自104年9│ │ │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偕采玲(原│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6025 │名偕美婷)│8月04日起至1│ │ │
│ │元 │ │04年8月31日 │ │ │
│ │ │ │止,按年利15│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自104年9月│ │ │
│ │ │ │1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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