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2號
ILDV,110,司促,232,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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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謝幼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柒佰壹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3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2020年03月17日止,積欠
  電信費用共計66710元整,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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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