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0號
ILDV,110,司促,100,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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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羅家芸(原名羅秀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壹仟叁佰陸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羅家芸(原名羅秀子)於民國92年09月29日起陸續
  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
  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
  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
  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
  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家芸(原│暨自起息日95│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95051│名羅秀子)│年01月13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羅家芸(原│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3425 │名羅秀子)│9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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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