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羅家芸(原名羅秀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壹仟叁佰陸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羅家芸(原名羅秀子)於民國92年09月29日起陸續
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
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
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
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
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家芸(原│暨自起息日95│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95051│名羅秀子)│年01月13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羅家芸(原│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3425 │名羅秀子)│9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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