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游玉蓮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處民國109年12月7日所
核定公告之債權表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七日公告之債權表編號⒑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卡債權部分應增列入期前利息新台幣14,518元。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七日公告之債權表編號⒕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暨債權比率亦同時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次 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40條之3,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109年12月7日所核定公告之債權表內,有關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有漏列「期前利息新台幣14,518 元」、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名稱有誤繕為「匯誠」 。經異議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於109年12月11日聲明異 議、異議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於109年12月18日聲請更 正,則上開顯然錯誤,自應依其聲請裁定更正之。三、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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