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及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73號
ILDV,108,訴,473,2021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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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3號
原   告 彭秀雲 
      張派熖 
      王旺生 
前列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複代理人  陳聖涵律師
被   告 歐美珠 
      陳雅嬿 
      陳華玲 

兼前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延昭 
被   告 林敏彥 
      曹林彩雲
      林錦蘭 
      林寶蓮 
      劉林麗卿
      趙林秋燕
      林珪璋 
      陳沈阿奚
      陳碧珠 
      陳炳坤 
      陳錫堅 
      陳碧惠 
      陳碧蓮 
兼前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財益 
被   告 陳俞阿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及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9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及民國110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
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關於「陳大憨」之記載,以及原裁定主文關於「陳大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大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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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