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3號
原 告 彭秀雲
張派熖
王旺生
前列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複代理人 陳聖涵律師
被 告 歐美珠
陳雅嬿
陳華玲
兼前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延昭
被 告 林敏彥
曹林彩雲
林錦蘭
林寶蓮
劉林麗卿
趙林秋燕
林珪璋
陳沈阿奚
陳碧珠
陳炳坤
陳錫堅
陳碧惠
陳碧蓮
兼前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財益
被 告 陳俞阿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及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9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關於「陳大憨」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大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