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0年度,3號
ILDM,110,訴緝,3,2021011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聰壽
      (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毒偵字第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劉聰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民國94年8月30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1568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又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01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78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70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施用、持有毒品案件, 經同法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 月、8月、6月,應執行刑2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 以101年度訴字第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有 期徒刑7月、7月、8月、6月、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確定;又因販賣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47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2年8月接續執 行,於104年6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5年5月30日保 護管束期滿。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宜蘭地方法院以107年 度訴字第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甫於108年11月25日 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 意,於109年1月7日19時5分許分別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某 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各1次。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劉聰壽業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死亡,此有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