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號
ILDM,110,聲,2,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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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王元堃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王元堃(下稱受刑 人)於入監服刑前,有從事正當工作,投資工程行並經營人 力派遣公司,有經濟部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國稅局納稅紀錄資 料可供查詢,更願意以棉薄之力,聘僱其他更生人提供住所 及工作,彌補以前所做的錯誤,並對社會做出些許付出,而 受刑人所犯之刑責皆係判刑有期徒刑6月以內,與法矯字第 00000000000號郭學府先生之情形雷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796號解釋意旨,刑法第78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假釋中 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未區分所犯罪名及刑度 輕重,一律撤銷其假釋,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 的限制過苛,違反合比例原則,抵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應 自解釋公布日失效,為此提出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文以:刑法第78條第1項本 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不分受假釋人 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 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 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 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 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 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 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 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 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三、經查:
(一)受刑人於民國98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 第5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又因竊盜



、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5號、第360 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年4月確定;再於 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 訴字第4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又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406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該判決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撤 銷,改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以上所處各罪下稱前案) 。受刑人於100年4月19日入監執行後,於105年11月18日 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假釋期間又犯施用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月、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後案) ,前案經法務部撤銷假釋,前案所餘殘刑4年3月6日及後 案有期徒刑1年部分,於108年6月5日入監執行中等情,經 本院調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緝字第38號案 卷核閱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稽。
(二)受刑人之後案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5月, 屬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文所指受6月以下有期徒 刑宣告之情形,依前開解釋意旨,固應於個案審酌是否撤 銷其假釋,然司法院大法官上開解釋理由亦揭示該號解釋 之法律救濟途徑,即:查受假釋人對於法務部撤銷假釋之 處分,於109年7月15日監獄行刑法第134條修正施行前, 不得直接聲明不服,僅得就檢察官關於假釋撤銷後執行殘 刑之指揮,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普通法院刑事庭 聲明異議;「前開監獄行刑法第134條修正施行後,依同 條規定,受刑人對於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同法提起 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 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 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四、綜上所述,受刑人所執前述不得撤銷前案假釋之實體理由, 於法律救濟程序上,應依109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有 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起復審,其後如有不服,應循行政救 濟途徑為之,乃受刑人不查,逕以檢察官關於假釋撤銷後執 行殘刑之指揮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本院聲明 異議,於程序自有未合,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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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