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683號
ILDM,109,簡,683,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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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9 年度偵字第4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咖啡包貳包及其外包裝(驗餘總毛重拾伍點肆伍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一、吳柏明知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 , MMA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第 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民國109 年6 月2 日12時25分許,向游哲宜(販賣毒品部 分由檢察官另提起公訴)以新臺幣2,000 元之代價,購得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咖啡包2 包(總毛重 15.4788 公克,取樣0.0266公克檢驗,驗餘總毛重15.4522 公克),欲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嗣於完成交易後為警當場查 獲並扣得上開毒咖啡包2包,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柏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參,此外,復有被告所有 之毒咖啡包2 包扣案可資佐證,而前揭毒咖啡包經鑑驗結果 ,檢出含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驗餘總毛重為15.4 522 公克,亦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 年7 月1 日 慈大藥字第00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可憑,足認被 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2 項已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 月15日 生效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係規定「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則



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 然其罰金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準此,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2 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第2 項之規定。
三、查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被告持有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 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咖啡包2 包,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 危害防制條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 前有竊盜、偽造有價證券、公共危險等案件之犯罪科刑紀錄 ,素行非佳,明知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為供己施用 而購買第二級毒品並持有之,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自陳從 事餐飲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扣案含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咖啡包2 包為第二級 毒品,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前開毒品包裝已沾黏甲氧基甲基 安非他命而難以析離,應視為各該包裝毒品一部,而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之;又供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 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 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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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