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63號
SLDV,110,除,63,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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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蔡寶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91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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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