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1號
SLDV,110,除,31,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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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邱芳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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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