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號
SLDV,110,訴,1,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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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大冠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龍
被   告 聖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 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25頁),惟原 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 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43 頁)。揆 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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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冠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