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許毓軒
許景雯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許世聰(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0 號4樓)之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許世聰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陳報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 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 區○○路000 ○0 號4 樓)之子女,許世聰於民國109 年11 月19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對許世聰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之公告等語,並提出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繼承人依前2 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 債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遺產稅財產參 考清單、107 及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 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 復表、汽車行車執照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銀行 帳戶查詢函影本、貸款餘額查詢函影本等在卷為證,堪信聲 請人主張許世聰死亡,其於繼承開始後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 冊等情為真正,核其聲請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三、次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一)為陳報之繼承人。(二)報明權利之期間 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 三) 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 權效果。( 四) 法院。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 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 」有家事事件法第130 條第1 、3 、4 、5 項規定可參。本 件既經准許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
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 期間為7 個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