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李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周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榮忠
一、債務人呂周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0,000 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債務人呂榮忠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0,000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
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