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韻智即郭榮仁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書菳即郭榮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郭榮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404,013 元,及自民國109 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57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1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
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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